高纲1887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27457 环境法学
河海大学编(2021年)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环境法学既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工程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
环境法学作为一个新兴法学学科,它不仅涉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以及国际法等法学学科,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但它主要是一门具有特定内容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是系统概述环境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环境法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环境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生态学知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应当重点掌握环境基本法的内容,同时掌握个环境单行法的内容。第二,环境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不断加剧以及人类对自己行为的不断反思,环境立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的高消耗型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也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法学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有关环境资源纠纷的处理以及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等具有直接的实用价值,而且可以服务于我国的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将所学的环境法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也应通过实践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环境法学知识的理解。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和要求在于:
1.了解和掌握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
2.熟悉各类环境污染控制法、自然保护法、环境责任法和国际环境法规范,提高运用环境法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理解环境法学和相关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
4.提高运用环境法律规范的能力,以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问题是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也是目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学习和掌握环境法学知识将会越来越重要。
(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
本课程的前修课程是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和环境科学。法理学课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的一般理论,为学习环境法学打下基础;学习民法学和行政法学、刑法学等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环境法中的基本法学原理;而环境科学知识与环境法学这门课程的科学技术性密不可分,环境法的某些规范就是环境科学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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